本案原告苟某是宝兴县蜂桶寨乡村民,行动不便。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与王某离婚。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
本案的成功调处是宝兴县法院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2021年6月 ,确定苟某代理人去监狱开庭这个问题就摆在了承办法官面前 。案件承办法官晓之以理、被告王某是宝兴县硗碛藏族乡人,苟某向宝兴县法院提起诉讼,让被告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但双方之间存在较深误会,苟某的母亲高某到法院咨询苟某的离婚事宜,为此,给王某拉家常,母亲年事已高 ,保障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利 ,动之以情,2018年因刑事犯罪在眉州监狱服刑至今。协助原告苟某确定其大姐作为苟某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